24小时热线:0371-55961956 18236986315
免费通话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锅炉整合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锅炉整合方案

2026-03-16      浏览量:93

导读: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3月12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12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3月12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12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法典指出:

  第二百零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环节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

  第二百一十条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百一十一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二百一十二条 国家鼓励、支持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采用超低排放等技术,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燃煤供热锅炉并组织拆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在禁燃区内未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三)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四)未在要求期限内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一篇:河南新乡市优化用煤质量,推动多能源发展

返回列表

下一篇:湖北武汉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推进低氮改造

在线订购

欢迎填写以下表格,留下您的需求、联系电话、设备使用地等信息,并尽可能详细描述产品需求,我们将快速处理您提交的信息,确保您的购买咨询得到及时、准确的回复。

联系我们
如何购买我们的产品?

远大锅炉为您提供 燃油燃气锅炉真空锅炉导热油锅炉生物质锅炉燃煤锅炉 的选购和解决方案;您可以致电全国统一服务热线:0371-55961956   18236986315,进行产品咨询或来访预约,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