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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印发

2025-06-19      浏览量:99

导读:近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共提出1个年度工作目标和9方面重点任务。

  近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共提出1个年度工作目标和9方面重点任务。《行动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等内容。其中,工作目标要求2025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AOI达标率)为98%,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17.7微克/立方米以下,消除重污染天气;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完成省下达的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市城区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控制在12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他县(市、区)控制在15微克/立方米以下。

  方案指出:

  7.压减工业用煤。保证电力、热力供应等前提下,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25年底前基本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及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

  城区、红海湾全域,其他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新、改、扩建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不得使用煤炭、生物质等燃料。鼓励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推动全市玻璃、铝压延、钢压延行业清洁能源替代。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

  14.推进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按国家要求开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推动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推动现有的企业自备电厂(站)全面实现超低排放。积极引导生物质锅炉(含电力)开展超低排放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淘汰生物质锅炉。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置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煤矸石、垃圾、胶合板和漆板(或含有胶水、油漆、有机涂层等的木材)、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处理处置,禁止随意将其制成燃料棒、气化或直接作为燃料在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发电机组等设备中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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