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6 浏览量:97
导读:加快推进全市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新建)工作,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2020年3月31日前基本完成4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新建),2020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燃气锅炉的改造(新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50毫克/立方米以下。
加快推进全市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新建)工作,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2020年3月31日前基本完成4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新建),2020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燃气锅炉的改造(新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50毫克/立方米以下。
改造要求
(一)锅炉使用单位参照《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技术指南(试行)》,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新建锅炉、更换燃烧器、更换燃烧器+末端治理组合等技术路线,确定改造方案。原则上不鼓励单独采用烟气末端治理技术路线进行改造。
(二)改造后燃气锅炉应在全工况下满足安全性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SO2、林格曼黑度等其他污染物满足GB13223、GB13271要求。新建锅炉鼓励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毫克/立方米以下。
(三)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设计与实施应当由锅炉制造企业、燃烧器制造商及其授权单位承担,并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
(四)采用新建锅炉技术路线的,应满足下列规定:
1.需办理环评审批(备案)手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评改革的相关规定。
2.锅炉属于特种设备的,应满足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采用更换燃烧器或更换燃烧器+末端治理技术路线,应满足下列规定:
1.需办理环评审批(备案)手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评改革的相关规定。
2.由锅炉使用单位负责选配燃烧器的,使用单位应当确认所选配的燃烧器符合锅炉制造企业规定的选配技术要求。
3.锅炉属于特种设备的,应满足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
4.涉及更换燃烧器的,选配的燃烧器应通过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型式试验。涉及改造燃烧器的,应根据GB/T36699开展在用燃烧器改造后的检验。
(六)低氮改造实施完成后,锅炉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性能检验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大气污染排放检测(检测指标包括颗粒物、SO2、NOX、CO、林格曼黑度),低氮改造判定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否则应查明原因并实施整改,直至安全、环保性能全部合格。
(七)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技术资料的存档,建立“一户一档”,并按规定对锅炉废气进行自行监测。
补助政策
(一)补助范围。全市范围内经生态环境或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审批的燃气锅炉项目单位,在2018年11月1日—2020年9月30日期间完成低氮改造(新建),改造(新建)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50毫克/立方米以下,并达到本文件规定的其他改造要求的,均可申请补助资金。
(二)补助标准。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新建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得高于项目核定总投资,资金补助标准为:
1.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50毫克/立方米的改造、新建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1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5.5×锅炉容量(蒸吨)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1蒸吨且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2.5×锅炉容量(蒸吨)+3
(3)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且小于20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2×锅炉容量(蒸吨)+5
2.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立方米的新建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1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12×锅炉容量(蒸吨)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1蒸吨且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5×锅炉容量(蒸吨)+7
(3)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且小于20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3×锅炉容量(蒸吨)+15
3.单台锅炉容量20蒸吨及以上的燃气锅炉改造、新建项目,按照改造、新建锅炉投资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4.鼓励全市范围内的生物质、燃油、燃煤等锅炉改用低氮燃气锅炉,达到低氮燃烧标准的,补助资金标准参照执行。
欢迎填写以下表格,留下您的需求、联系电话、设备使用地等信息,并尽可能详细描述产品需求,我们将快速处理您提交的信息,确保您的购买咨询得到及时、准确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