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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市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助实施办法

2020-03-24      浏览量:19

导读:为加快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鼓励项目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全市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依据《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发〔2018〕35号)和《金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金政发〔2018〕5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加快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鼓励项目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全市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依据《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发〔2018〕35号)和《金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金政发〔2018〕5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本办法所指低氮改造,是项目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登记日期或首次供气日期在2018年12月28日之前的燃气锅炉,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并提交申请表的,均可申请补助资金。

  二、补助标准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额不得高于项目核定总投资,资金补助标准为:

  (一)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5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1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5.5*锅炉容量(蒸吨)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1蒸吨且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2.5*锅炉容量(蒸吨)+3

  3.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2.5*锅炉容量(蒸吨)+5

  (二)通过整体更换锅炉(含模块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1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12*锅炉容量(蒸吨)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1蒸吨且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5*锅炉容量(蒸吨)+7

  3.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3*锅炉容量(蒸吨)+15

  (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生物质锅炉改用燃气锅炉的,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补助资金标准参照整体更换燃气锅炉方式执行。

  本办法不支持项目单位单独采取末端脱销方式进行低氮改造,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或整体更换燃气锅炉方式,同时配套采用末端脱销的低氮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标准参照更换低氮燃烧器或整体更换燃气锅炉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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