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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12月26日起实施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2-10-10      浏览量:147

导读: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江苏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385—2022,本文件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用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江苏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385—2022,本文件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用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将于2022年12月26日起实施。

  该标准要求,新建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执行表1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即颗粒物10mg/Nm³、二氧化硫35mg/Nm³、氮氧化物50mg/Nm³。

  新建燃生物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城市建成区的排放浓度限值,即颗粒物20mg/Nm³、二氧化硫50mg/Nm³、氮氧化物150mg/Nm³。

  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即2023年6月26日后,在用锅炉执行表1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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